辩证法:界限的能动建立与超越*
文章提要∶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而它的不同于其他一切哲学的革命的精神实质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正确理解,才能真正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的精神实质。本文通过对辩证法的两种理解及其统一的关系的分析,通过马克思对
“资产阶级界限”的有关分析,通过对
“界限”这一概念的哲学分析,探讨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精神实质及其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
关键词
∶辩证法
界限
人化
属人的规律
主体性
人在顺应自然界的基础上存在,又在改造自然界的基础上发展。人在改造自然界的过程中不断地打破自然界原有的界限,按照人类社会的组成方式建立起自然界的人化界限。尽管我们可以一般地按照唯物主义的要求,使我们的社会适应自然,但即便如此,也还是按照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特性来达到这种适应的。人类社会也是自然,也有其自在的界限。但是,这种界限也被发展着的社会关系所中介着,人们对社会的适应,也象他们对自然界的适应一样,是按照他们生活于其中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特性来达到的。是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重建的哲学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正是指出了这一点。
唯物主义并不是天然的,而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并且需要在改造人类本身的基础上来真正达到的。如果人类社会结构还是不完善的,如果人类主体本身还是分裂的,如果人类本身还被各种狭隘的实践关系所局限着、分割着,那么,无论我们怎样强调唯物主义,这种唯物主义还是不能摆脱狭隘的人的特性,还是打着狭隘的人类主体的主观主义的烙印。本文正是希望在这样的思想前提下来讨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精神实质。
一
我们可以发现,我们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解,实际上并行地存在着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解为有其内在严密结构的客观规律体系,这一规律体系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正在被不断地完善化、规范化;它被认为适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三大领域,是普遍的、客观的科学体系。另一方面,它又被理解为克服思维片面性,僵化性的锐利武器,是作为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强调的是概念的流动性、理解客体的方法上的整体性。
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这两种理解,都可以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著作中找到依据。对于第一种理解,我们非常熟悉的依据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费尔巴哈论》以及其他一些著作中的论述。例如:“……这样,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
[i]
又如:“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ii]
就第二种理解来说,可以举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的一段话:“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iii]
为了叙述方便,我们可以把这两个方面的理解简称为“作为客观规律体系的辩证法”和“作为革命的批判精神的辩证法”。我们可以从各个不同方面来论证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这两个方面的统一性,例如唯物辩证法的表述体系和精神实质的统一性,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唯物性和辩证性的统一等等。但重要的不是词语上的统一,而是辩证法在实际运用中的真实的统一。
实际情况是这样的:自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诞生以后,对它进行补充、分类、完善和规范化,总之使它系统化的工作就开始了。系统化的工作,对任何一种理论都是必要的。但是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系统化工作中,同时也伴随着实践中各种各样的条件而出现了教条化。本文的目的不是分析这种教条化在实践中是怎样产生的,(一般说来,它与官僚主义阶层既得利益有关,与虚幻反应阶层的行业惰性有关),但我们可以说,在理论中,它与我们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解有关。其中,又特别地与那种把辩证法理解为客观的规律体系这一方面有关,与那种对唯物主义的直观的理解有关。现行教科书体系主要是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领域最普遍的一般规律这一方面来论述辩证法的。教科书体系的论述,较少从社会历史方面对辩证法的本质进行分析,而较多地把它与永恒的宇宙联系起来。实际上是把辩证法总结为几条不变的规律和一个与人类历史发展无关的永恒结构。尽管辩证法的总特征仍被表述为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但在对辩证法基本规律的解释中,却让人感觉不到任何关于这些规律本身也将发展的迹象。实际上象是以不变应万变。也许,辩证法的基本规律的确是永恒的,不变的,因为世界将是永恒的,它永远处于变化之中。但这种把无穷的东西穷尽了的现象,使人仍然感到困惑,想求得一种解释。
作为社会主义事业“行动指南”的辩证法,是否可以成为以不变应万变的结构法则呢?这种看上去似乎是悖论的现象(即以发展观点为总特征的辩证法自身是不变的),意味着我们对辩证法的理解尚有不清楚的地方。
我们知道,黑格尔的辩证法正是被他的封闭的唯心主义体系所窒息的。而马克思则是从类似上述悖论的识别和解决中走出青年黑格尔派,拯救了辩证法的。但是马克思肯定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辩证法的全部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事业并未放入马克思主义的保险箱。由于方法本身的发展,由于这种发展不是在纯粹理论领域中进行,它还与社会条件相互作用,在这种作用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因此,今天我们重新提出这一马克思曾经解决过的问题就不应该认为是奇怪的了。
二
一般说来,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的哲学方法。但是,马克思对哲学的看法却预示着一场革命。马克思主义以前的传统哲学的基本特点是与现实历史相脱离,从而表现出片面的抽象性。它崇拜概念,希望在概念体系中达到对世界或人的终极认识。事实上,从历史某一阶段中抽象出来的东西,被传统哲学看作是概念自生的绝对真理。因此,在古代唯心主义哲学中(主要是在古希腊的唯心主义哲学中),辩证法被理解为概念运动的法则,它的目标是要找到不变的真理。它注重概念的不变性。从巴门尼德到柏拉图的哲学发展,走的正是这样一条路。因此,当黑格尔用“形而上学”这个名称来表示传统哲学时,就在这个名称原有的含义(抽象性)中加上了僵化性的意思;在它原来本体论的意思之外,又加上了把事物的界限看成凝固不变的思维方法的含义。[iv]
“黑格尔的思维方式不同于所有其他哲学家的地方,就是他的思维方式有巨大的历史感作基础。”
[v]
他以概念的形态把历史看作相互联系的总体,其中每个阶段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作为总体的一个环节而存在。每个阶段都由于自己的否定性而超出自身的界限,进入下一个阶段。真理也是在这种辩证的否定过程中、在变化中存在。因而黑格尔强调概念的流动性和真理的过程性。这种概念在整体中不断通过否定自身界限而进展的过程就被称为辩证法。正是在这一点上,黑格尔超越了他以前的传统哲学,即超越了形而上学。但这主要在方法上,而在本体论上,他仍然是个旧哲学家。
马克思的辩证法创立过程开始于黑格尔方法。由于黑格尔在本体论上没有超越旧哲学,它的方法是头足倒置的,需要把它“颠倒”过来。黑格尔把一切都看成概念自身的运动,马克思则把这种运动看作人的认识活动不断地根据来自实践的新信息超越原有认识界限的能动反映过程。但是,改造黑格尔哲学的工作又非简单的“颠倒”一下就完成得了的。复杂的改造工作是在对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研究过程中进行的。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对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有头等重要的意义。因为正是在对人类社会而不是抽象的对一般物质世界的深入考察中,马克思给辩证法注入了具体的历史的因素。在这里,马克思面对的是被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看作依靠所谓不变的“自然法则”、“普遍理性”建立起来的一个个界限,即范畴体系。但在马克思看来,它们实际上只是这些范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界限。在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的一系列著作中,处处可以看到他对这些被看作不变的“自然法则”、“永恒真理”的批判。
马克思总是把诸如人性、理性、主体、能动、自由、需要、信誉、合法性,以及资本、财产、所有制、劳动、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等等一系列概念放到产生它们的特定历史条件中,放到特定的社会关系、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中去考察,最后总是发现这些概念及其它们所反映的客观关系的资产阶级界限,揭示出它们都是以资产阶级眼光来界定的“人”、“自由”、“劳动”等等。而否定了它们被赋予的具有某种神秘光彩的永恒性。这里,我们以马克思1846年12月28日致巴·瓦·安年柯夫的一封信为例,来具体说明他对资产阶级界限的揭示,并从中理解他的这种批判的辩证法的精神实质。
这封信的内容是谈马克思对蒲鲁东《贫困的哲学》这本书的看法。马克思认为,在整本书中,蒲鲁东都是从“永恒的规律”出发来谈论分工、竞争、垄断、贸易平衡、所有制等等经济范畴。马克思指出,蒲鲁东“不懂得一定的时代中生产所具有的各种形式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vi]
而把它们当做永恒的东西。马克思指出,普鲁东“没有超出资产阶级的视野”。在资产阶级的圈子以内,是不可能了解这些范畴将随资本主义关系的消灭而失去其原有的意义的。这里,马克思的辩证法充分体现了在辩证法问题上的逻辑和历史的一致性,即把思想上的界限的超越,理解为社会物质关系中的界限的更替。正是在对资产阶级学术各领域进行了全面的考察,把它们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逻辑与历史的对比,处处揭示出统一的资产阶级界限以后,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才透彻地把握了资产阶级的文化遗产,并找到了超越这种遗产的新起点。只是在做了这些工作以后,在对资产阶级关系的界限的透彻了解的基础上,马克思才完成了改造黑格尔辩证法的任务,并且把它重建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法。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同样的方法对诸如懒惰、家庭、一夫一妻制、
¯ 祖国以及自由、平等这些概念进行历史的分析,指出这些概念的资产阶级界限,即资产阶级在他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制约下所形成的,打上了历史烙印的看法。资产阶级一听说共产主义要消灭这些在他们看来永恒的东西就表示出极大的愤慨,仅仅是因为他们不懂辩证法吗?不是,是因为他们的维系在特定生产方式中的利益束缚了他们的眼界,因此,他们必然要积极地起来抵制对这些界限超越。
例如,关于“个性”的资产阶级界限,马克思和恩格斯写到:
“你们说,从劳动不再能变为资本、货币、地租,一句话,不再能变为可以从垄断的社会力量的时候起,就是说,从个人的财产不再变为资产阶级的财产的时候,个性就消灭了。……你们所理解的个性,不外是资产者,资产阶级私有者。这样的个性,确实应当被消灭。”
[vii]
以上简略的引证是要说明,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在对资本主义批判研究中发展了自己的特点和新的依据的。在黑格尔那里,界限的规定和超越是一种本体论化的公式,没有来源的绝对公式,因而是空洞的。
对黑格尔来说,
“整个自然界不过是在感性的外在的形式下重复的逻辑抽象而已。......他对自然界的直观不过是他把自然直观抽象化的确证活动,不过是他有意识地重复的他的抽象概念的产生过程。”[viii]
而马克思则把界限的规定和超越理解为特定生产方式之间的冲突,理解为与特定生产方式有不同的关系的社会主体。这不是抽象人类的主体性,而是在分裂对立中发展着的人类主体性,或者说是人类主体性发展的一个阶段即阶级性。阶级性体现着人们在不同生产方式中的特殊利益,维护某阶级利益就成为
“限界”的能动性的客观依据。而其中又以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为主,因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ix]
虽然在整体上人类尚处于盲目 “合力”阶段,即客观必然性仍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支配着人的阶段,但在马克思的辩证法看来,界限的规定和打破的辩证运动,是与人的活动直接相关。即与阶级利益的维护和打破有关。
由此看来,对辩证法作这种理解,显然不同于把辩证法看作客观规律体系的理解。这两种理解的差别并不在于是否用体系表述出来,也不在于事物的界限是否具有客观性,而是在于,前一种理解是把辩证法看作历史地发生的,它与人类的活动有关,而特别与分裂的阶级主体的活动有关。后一种理解,则把辩证法看作自己有之,一旦发现就成为永恒、永远如此的固有物。前一种理解注重的是人们在自己特定历史关系中形成的人化的界限,即与阶级利益、与人们在社会分工各领域中不同的利益有关的界限。这些界限的建立和消除都依赖于人的活动。而对辩证法的后一种理解,则把辩证法理解为永恒的,不依赖于人的,至少在对自然界的辩证法的看法上是如此。但这在实质上是一样。其基本缺陷在于,不考虑辩证法的具体的历史的内含和意义,把辩证法架空于抽象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概念上,把它变成一种抽象的真理。
三
在此,我们需要对“界限”这个概念作一分析。自然界的事物有自身固有的属性,即包含一定量的质,即界限。这是不依赖人的。但这种界限是自在的。这些界限被片面地反映在它物之中,这种反映也是自在的。人对规律的认识和实践也是一种界限,它是人向自然界进军以及向更高级的社会进化过程中树立的一块块“界碑”。但在这里,特别是在人类分裂为不同的阶级以后,由于这种界限与人们特定生存关系能动地联系着,“反映”就转化为“反应”。这个“反应”的意思,即人有目的地把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作为满足自身需要的手段。这样,界限成为被意识到的东西(认识),和被运用的东西(转化为实践手段),总之成为对人有用的东西,它具有了“价值”。因此,特定的人群就会有意识地保持这种界限,以便从既有的、特定的生产关系中获取特定的“价值”并在这样的特定基础上维持他们的生活方式。¯
界限,作为一种维系在特定生存关系中的财富,将成为一种能动的限制。当新型的主体在生产活动和更广泛的交往活动中开始形成新的关系以后,原有的界限就因为维系着原有关系中特定主体的利益而与之发生冲突。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和辩证的思维方式的冲突就是这种与特定利益有关的界限冲突在哲学领域里的反映。
界限也由分工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所规定。特定的分工造成特定的行业利益,这些不同的行业利益也强化着特定的界限。正如马克思所说,“当分工一出现之后,每个人就有了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社会活动的这种固定化,我们本身的产物聚合为一种统治我们的、不受我们控制的、与我们愿望背道而驰的并抹煞我们的打算的物质力量,这是过去历史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x]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第一次全面地展现了他的历史辩证法。在这部手稿中,他也已经注意到了人化的界限。
“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只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私有制和不断深化的分工,则强化着这种人化的界限∶
“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xi]
这种界限的强化乃至僵化,在学术领域里的表现也是极为明显的。但是私有制和阶级利益的对立则总是加强着分工所造成的人化的界限。
由此可见,不仅辩证法,而且形而上学方法都与人化的界限有关。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是人化界限的固守与超越之间冲突的产物。黑格尔的辩证法标志人类通过其思想家意识到这种冲突,马克思发展了的东西则在于,把这种界限冲突与特定生存关系、与人们的阶级利益必然地联系起来。由于只有阶级的力量才能改造由阶级固化的界限,此界限的固守和否定的辩证法最终就落脚为生产方式交替的辩证法、无产阶级革命的辩证法。从这个意义来讲,我的理解,辩证法就是被认识到的界限能动地保持和超越,因而是在人类实践中,也在人类的认识史中获得其自身含义的。我所要强调的是,“界限”的建立和消除,是特定主体的认识和实践的结果,是与“主体”有关的。而辩证法的普及,如果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任务的话,其前提就是人类主体的发展,就是要消除那种使人划分为不同的利益集团,从而使这些集团有必要把某种特定的生存方式,从而特定的界限永恒化的需要。
由此,我们可以说,历史性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最主要特色。这里说的历史,即人的历史。自然界也有历史,不过,是人认识到的历史。
“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xii]
人们认识自然界的历史,就是为自然界树立人化的界限。在本文论题所限定的内容里,我们不愿意再回到黑格尔逻辑学,也不愿再回到费尔巴哈,不愿意在那个空洞的“无”的意义上也不愿在费尔巴哈的无人的自然界的意义上谈论自然界本身的界限。在我们没有实践之前,某物的“界限”是毫无意义的空洞的抽象,虽然它对我们的抽象思维来说,也是可以存在的或有意义的。不断地通过新的认识和实践来扬弃这些人化的界限,是辩证法的根本任务。但因此辩证法也就从纯粹自在的一般规律转化为主体客体交互作用的规律,即人类在实践中不断超越自己以及自己的客体的界限的规律,因而是属人的规律。
我们应当治愈对“属人的规律”这种提法的过敏。正确理解的“属人”将转化为“属自然”,因为人不过是自然界的最高产物,只有把握了人这种自然的特殊本质,才算是把握了自然的全部;而错误地理解的“不依赖人”则将转化为“仅仅属人的”,即用抽象永恒的人为的公式将丰富的自然界本身的,尚待实践来继续确认的东西否定掉,因为一切被看作永恒的“自然法则”的东西,终究只能是人化的或人为的东西。我们应该在现代科学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包含的辩证法的属人性解读出来。正是在此也仅仅在此意义上,我同意卢卡奇关于辩证法是历史的,关于主客体的辩证法的观点。他在《历史与阶级意识》这部著作中努力想把辩证法从关于永恒的规律体系中剥离出来,这是一项需要勇气和胆略的艰巨工作,一项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形而上学唯心主义的边缘进行的哲学工作,因而也是一项容易犯错误的工作,但我认为这项工作是有益于深化辩证法理论的。
既然辩证法是特定主体对界限的能动建立和扬弃,那么,这里也就包含了建立界限的必要性。从辩证法本身来说,这也就是建立辩证法表述体系的必要性。正象黑格尔所说的,辩证法并非仅仅是否定的。在黑格尔的辩证法看来,否定只是两个肯定之间的联系的环节。[xiii]
人类的文化财富也正是在这样的辩证的否定过程中丰富起来。我们仅仅在这样的意义上,把辩证法表述为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运动普遍规律的科学体系。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前面我们提到“作为客观规律体系的辩证法”和“作为革命的批判精神的辩证法”才是统一的,并且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同思想。但是,作为哲学的灵魂和哲学遗产真正继承者的唯物辩证法,其最重要的方面仍然不是建立界限,而是对界限的能动扬弃。一旦有了建立新的界限的必要,就会有新的具体科学跟在辩证法的后面。
作者:贾星客,陈路,云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师
刊登于:《云南学术探索》1998.1.
¯ 在《共产党宣言》中,虽未直接批判“一夫一妻制”,但马克思和恩格斯嘲笑了资产阶级对“公妻制”表示出的自相矛盾的的愤慨,说明他们实际上要虚伪地维护一夫一妻制的永恒性,并且指出这并不表明他们的圣洁,而只表明他们在婚姻关系上也不能超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界限。
¯ 实际上,这种能动地赋予对象以价值,因而也就能动地,按照特定主体的“目的”来对对象划界的活动方式,在生命物质产生以后就出现了,而并非仅仅是人类才有的活动。但只有在人类这里,通过符号世界的建立,才真正发展了这种活动,也使“划界”的能动性变得十分的巨大。
[ii]
《反杜林论》,单行本,1970年版第139页。
[iii]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4页。
[iv]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0页。
[v]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1页。
[vi]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5页。
[vii]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7页。
[viii]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79页。
[ix]
《德意志意识形态》,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2页。
[x]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页。
[xi]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6页。
[xii]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页。
[xiii]
参见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列宁全集》,第38卷,第2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