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斯多尔曼
(译者注:本文已经收录2002年10月出版的“Free Software, Free Society: The Selected Essays of Richard M. Stallman”
数字信息技术使得信息的复制和修改变得很容易,它为世界作出了贡献。 计算机是让我们所有人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
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希望这样。版权体系使得软件有了所有者, 这些所有者中的大多数的目的是为了阻碍公众从软件中获益。他们希望自己是唯一能够复制和修改我们所使用的软件的人。
版权系统是随着印刷行业---大规模复制的技术的发展而庞大起来。版权比较适用于这个技术,其原因是它仅仅限制大规模地复制拷贝。它并不剥夺读者的自由。一个普通的读者, 如果他不拥有出版社,就只能通过钢笔和墨水来复制书籍,很少有读者为此受到起诉。
数字技术比印刷行业要灵活:对于一条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信息,你可以很容易的复制它并与别人共享。 这使得软件版权不断地使用一些令人厌恶的并具有威胁性的手法来达到妨碍公众的目的。我们来看看软件出版协会( SPA )的做法:
· 不断地鼓吹违反软件所有者的意志而帮助你的朋友是错误的。
· 引诱人们告发他们的同伴和同事;
· (在警察的帮助下)搜查办公室和学校,让人们证明自己的清白,没有进行非法复制;
· (在SPA的要求下,由美国政府)起诉某些人,比如MIT的大卫·拉马恰。不是因为他复制软件(他不是因此而被起诉的),只是因为他没有看管好复制设备,也没有审查对这些设备的使用。
以上四件事都类似于在前苏联的情况,在那里,每个复制设备都有一个卫兵把守,以防止不法复制,个人只能秘密地进行信息复制,以地下出版物(samizdat)的方式一个人一个人地进行传播。当然也有区别:在苏联,控制信息的动机是一种政治,而在美国则是利润。但影响我们的是行为,而不是动机。任何封锁信息共享的企图,不管他是为了什么,都导致相同的手段和一样的苛刻。
所有者们想出了一些论据来让他们更心安理得地控制对信息的使用:
· 措辞
所有者们使用诸如“海盗(盗版)”(piracy)、“贼”(theft)之类的诽谤性的词汇,也使用专家类型的词语如 “知识产权'' , “破坏'' 等概念,以便对公众舆论进行导向,在程序和实体物品之间进行简单化的类比。
我们关于实物财产的观念和直觉涉及的是,把一个物品从别人手里拿走是否正确。这不能直接应用于制作某物的拷贝。而所有者就是要我们这样直接应用。
· 夸大
所有者说,如果用户自行复制,那他们就受到“伤害”或“经济损失”。其实,复制行为并不直接影响所有者,它不伤害任何人。只有在制作拷贝的人本来必须向所有者购买的情况下,所有者才会有损失。
稍微想一下就会知道,很多人本来并不打算购买软件的。而所有者们却在那里计算他们的“损失”,好像每一个人,所有的人本来都是要买一份的。说客气一点,这就是夸张。
· 法律
所有者们常常描述现存法律规定和严厉的惩罚,以此来威胁我们,暗示当今的法律反映了一种不容置疑的道德观点——同时还要求我们把这种惩罚看作不能归咎于任何人的自然事实。这种说教经不起批判分析,倒是可以强化习惯性思维方式。
法律并不判定正确和错误,这是常识。每个美国人都知道,40年以前,黑人在公共汽车的前排就座在许多州都是犯法的,但只有种族主义者才会说黑人坐在那里是错误的。
· 自然的权利
作者经常宣称他们与他们所写的程序具有特殊的关系,并且还声称,由于这种关系,与其他任何人比起来,甚至与全世界所有的其他人比起来,他们的愿望和利益更多地与他们所写的程序相联系。(通常是公司,而不是作者拥有这些软件的版权。但人们却故意看不到这种差别)。
对那些把“作者比你更重要”看作道德公理的人, 我只能说,作为一个著名的软件作者,我认为那是胡说。
但是通常人们由于两种原因会同情这个自然的权利。
一个原因是把实体物品的道理无限制地推广。如果我做了一碗意大利面条,我的确会拒绝另外的人来吃,因为他吃了我就没有了。他对我的伤害刚好是他得到的好处;我们两人只有一个能吃这一碗面条,这里问题在于,谁吃这碗面条。我们之间最细微的差别就足以使道德天平倾斜。
但是你运行或修改我写的程序,这直接影响到了你,对我只是间接的。你把程序拷贝送给你的朋友,这对你和你的朋友的影响比对我的影响要大得多。我不应该有阻止你样做的权利,没有人应该有这样的权利。
第二个理由是这样的:人们被告知,作者所拥有的那种自然权力是我们的社会公认的、毋庸置疑的传统。
作为历史事实,情况刚好是相反的。在起草美国宪法时,关于作者的自然权利的想法曾被提出而后被拒绝。这就是为什么宪法仅仅 允许 版权系统存在而不是 要求 其存在; 也就是说版权必须是暂时的。宪法还声明版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进步--而不是奖励作者。 版权还是奖励了作者,对出版商的奖励就更多,但那是作为改变他们行为的手段。
在我们社会里真正建立起来的传统是,版权侵犯了公众的自然权利——并且,这是否正当,只能根据公众的利益来进行判断。
· 经济
“软件要有所有者”这种观点的最后一个理由是,这样会使更多的软件产生出来。
和其他的理由不同,这个理由至少采用了一个合理的说法来为他们辩护。这个理由是基于一个正当的目标:使用户满意。从经验上看,这是很清楚的,如果报酬丰厚,人们会生产出更多的东西。
但是这个经济学的论据有一个漏洞:它是基于一种假设,区别仅仅在于我们该为软件付多少钱。它假设我们都需要 “软件产品'' ,不论这个软件是否为某人所拥有。
人们之所以容易接受这个假定是因为这个假定与我们关于实体物品的经验相符合。以一个三明治为例:假设你可以免费也可以付款获得相同的三明治,这样,区别仅仅在于你付钱的多少。不论你是否购买,三明治的味道、营养价值都是一样的,在两种情况下你都只能吃一次。不管你是否是从一个所有者那里获得三明治的,都不会直接影响任何事情,而只影响到过后你所要支付的钱的多少。
对于实体物品来说这个情况很正常,不论它是否被某人拥有,并不会影响到这个物品本身,你得到它以后也不会影响你如何使用它。
但是一旦软件有一个所有者,这将很大程度地影响到它本身,如果你购买了它,也会影响到你的行为。区别不仅仅在于钱。软件所有者制度鼓励软件所有者生产某些东西——不是社会真正需要的东西。它还导致无形的道德污染,影响我们所有的人。
社会需要什么?需要对它的公民真正有用的信息--比如说可以阅读、修改、使用和改进的程序,不仅仅是操作。但是软件所有者总是给我们一个黑盒子,我们既不能研究也不能修改。
社会也需要自由。一旦一个程序有了所有者,用户将失去控制他们的部分生活的自由。
总之,社会需要鼓励公民的志愿协作精神。当软件所有者告诉我们,以一种自然的方式帮助我们的邻居就是“盗版”,他们已经损害了社会的公众精神。
这就是为什么 自由软件 强调的自由,而不是价格。
所有者用经济学观点所做的辩护是错误的,但是经济本身是真实的。一些人以编写有用的软件为乐趣, 或是热爱编写软件。如果我们要编写更多的软件,就需要募集资金。
十年来,自由软件的开发者尝试过不同的方法来募集资金,获得了一些成功。我们不需要让某人成为富翁。 美国中等家庭的收入大约是35000美元,它足够激励人们去做许多比编程序枯燥的工作了。
几年来,我一直在以增强自由软件的功能来谋生,这些软件本来也都是我编写的,直到有了一个协作团体使这种谋生方式成为多余。这些增强的功能都被加进了标准的发行版本中,最终可以为公众所获得。 我根据客户的要求来增强软件的功能,客户为此支付给我酬劳, 而我并不认为这些增强的特征是软件最急需的。
自由软件基金会 (FSF) 是一个获得税务豁免的为自由软件开发募集资金的慈善团体。它通过 销售 以下产品来募集资金: GNU 光盘 , T-恤衫 , 使用手册 ,和 豪华发行版 , (以上所有这些都是可以自由复制和修改)。同时也也以 募捐 的方式来募集资金。基金会现在有五名程序员另有三名雇员负责处理邮件订单。
一些自由软件的开发者以提供支持服务来挣钱。Cygnus Support 公司有五十名雇员[截止到本文编写时],其中大约 15% 的人是自由软件开发者。这个比例对于一个软件公司来说是很高的。
很多公司,包括英特尔(Intel)、摩托罗拉(Motorola)、德克萨斯设备(Texas Instruments)、 阿纳罗各设备(Analog Devices)等公司都已经联合起来资助自由的C语言GNU编译程序的持续开发。同时,Ada语言GNU编译程序的开发也得到美国空军的资助。美国空军认为这是获得一种高性能编译程序最节省成本的途径(空军的资助在前段时间已经终止,GNU Ada 编辑器已经开始服务,其维护工作的资助是商业化的)。
上述例子都算不了什么。自由软件运动的规模还小,运动还只是刚刚开始。但是,在这个国家(美国)里由听众支持的无线电广播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说明支持一个大型的活动,而不需强迫使用者付钱是可能的。
今天,作为一个计算机用户,你可能发现你正在使用一个私权程序。 如果你的朋友想要一个拷贝,拒绝他是错误的。协作比版权更为重要。 但是私下里秘密地协作不会造成一个好社会。一个人应该骄傲、公开地过一种正直的生活,这就意味着对私有软件说“不!”。
你应该能够与其他的软件使用者公开、自由地协作;你应该能够了解软件是怎样工作的,并以此指导你的学生;你应该能够在软件出错时雇请你所喜爱的程序员来修复它。
自由软件值得你追求。
翻译:贾 星客
校审:张 克勤、李 极光
GNU 中译小组:白 若玉、刘 昭宏
根据2002年5月20日8:36更新版本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