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versus community in the age of computer networks )
〔标题译注:社域,community;原意为有特定关联及范围的“社团、社会”的意思。但在信息时代,尤其在自由软件运动中,也指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与群落,有自己的特色、形成方式、理念,并且通过计算机网络关联在一起。为反映其新特色与技术特点,我们译为“社域”〕
在约定的讲话开始时间几分钟后,斯多尔曼先生抵达了,并开始向安静而有礼貌的听众作讲演。在明显的波士顿口音中,他以极高的精确度和几乎毫无半点犹豫迟疑的流畅进行演说。
斯多尔曼:这东西是为那些穿戴窒息器(strangler)的人而制造的 [原注:指用于讲演厅堂扩音装置的领夹式麦克风](方括号里的内容均为原注或原说明,下同)。
斯多尔曼:我不穿戴窒息器,看来没地方好安放它。
[把麦克风夹到他的T型衫上]
我(记录者):你的录音设备弄好了吗?
斯多尔曼:好了![烦燥地]必需问我话的人有多少?
好吧,我希望今天只是讲话。
[长的停顿]
关于版权对阵社会。这东西太吵了 [指领夹式麦克风]。
我该怎么办?
让我们瞧瞧……没有音量控制……
[发现无线麦克风盒上的音量控制]
这看来好些了。
好啦。计算网络时代版权与社会的对立。道德原则不能改变。对于全部情形,它们都是相同的,但对适用它们的问题或情形,你必需考虑比较作出选择的具体情况,你必需看清它们的后果(consequences)是什么,技术中的改变决不会改革道德原则,但技术中的改变会改变相同选择的后果,因此,这会对问题造成不同的结果,而这已经在版权法的范围发生了。我们有这种情形,在那里技术中的改变,已经影响到道德要素,这些道德要素的压力,让有关对版权法和社会的公正政策的选择决定,变得沉重而烦恼。
过去的法律可能一直是一种好的观念,但现在是有害的了,因为它们处于不同的环境中(译注:context,本义指上下文关系,在计算机术语中引申为“专家系统的工作存储器的状态,语境包括例化的属性/值、环境设置情况、系统设定(或默认)值以及工作方式等等。”。这种引申义对于受过高等教育的编程人士更易深刻、生动、形象地清楚理解。本文译为“环境”--后同)。但要解释这一点,我应该返回去,从古代社会开始,古代社会的书籍靠手写来完成。那是生成它们的唯一方式,而且能读够阅读的人也能够书写书籍的的复本〔译注:copy,指复制品,后同〕。要注意,一名花费整天时间抄写复本的奴隶,比起那些通常不做这事的人来,可能做得还好一些,但这不造成巨大的差别。本质上,任何可以阅读的人,都可以复制书籍,大概也能以任何样式被复制。
在古代世界中,在原著与复制之间,没有今天那种日益发展的强烈差别。曾经有一个连续的统一体。〔译注:这里使用了一个高级编程涉及的数学术语,continuum,连续的统一体,连续统、闭联集〕。在一方面,你可能看到有某个人,例如,已写了一个剧本。然后你可能看到,在很远的另一边,正好有人已生成了书籍的复本,但在两头的中间,你可能又看到某人,他,复制了一本书的一部分,但加写了一些他自己的话,或者加写了评注,而这曾经是非常普遍的,并且是绝对受尊重的。从前的人会从一本书中复制某些片断,然后从另一本书中又复制一些片断,并用他们自己的话写一些东西,然后从另一本书中复制,从很多不同的作品中长短不等地引用各章节,然后写出一些其他的成果来更多地谈论它们〔指被复制品〕,或叙述它们。并且,有很多古代作品--现在轶失了--它们中的一些部分,在其他书籍的引用中被拯救下来,那些引用的书变得比提供引文的原著还更广为人知。
在写作原创著作与抄写复本之间,曾有一个范围(spectrum)。曾经有很多被部分复制却混合了原创内容的书籍。我不相信在古代世界曾有过任何版权观念,而且即使有它也将始终非常难于强制谁遵守,因为书籍可以被任何可以阅读的人、在任何地方所复制,只要他能够获得一点书写材料,而且他还可以在其中扩写改作。这曾经是一种非常清楚的情形。
后来,印刷术被发展起来,而印刷术极大地改变了这种情形。它提供了一种效能高得多的方式来生成书籍的复本,保证提供的复本都完全一样。而且它要求专门的、相当昂贵的、普通读者不会拥有的设备。这样,它有效地形成了一种情形,在此情形中,复本的生成实际上只能是一种专门的事业(businesses),从事这种事业的人数不再会有那么多。那时一个国家中可能已有数百台印刷机,有成千上万的,或许甚至上百万的实际上能阅读的人。因此,可以生成复本的地方大量减少〔译注:指原来的手抄复制〕。
现在,版权观念随同印刷机发展起来。我想可能有……我想我记得读到过,在16世纪,威尼斯,那是个主要的印刷中心,那里也有某种版权,但我现在无法找到……我现在找不到这个引证资料。但是,版权体系自然地适合于印刷机,因为对于要进行复制的普通读者,印刷机是很稀罕的。但老式复制仍时有发生。很穷与很富的人都进行手抄复制。很富的人这样做〔请人手抄〕是要炫耀他们的财富:他们拥有美丽灿烂的财富以显示他们能够支付得起这东西。而穷人仍不时自己用手复制书籍,因为他们支付不起印刷的复本。就象歌中传唱的那样“若你得到的全是时间,时间就不是钱”〔译注:意为“要想不花钱,就得花时间”〕。因此,有些穷人用墨水笔(译注:原文为“pen”,这不一定指现代的钢笔)复制书籍。但对于书籍中的大部分,都是由出版发行者在印刷机上生成的,而作为一个体系的版权则非常好地适合于这一技术体系。首先,这对读者没有伤害,因为除了大概能把这种事合法化的非常富裕的人,或者完全是作为个人行为进行复制的非常贫穷的人--而且没人打算带着律师追踪他们--以外,反正〔其他〕读者不打算制造复本。此外,这种体系很容易执行,因为只有很少它必需被执行的地方:只是有印刷机的场所,因此它不需要、也不牵涉对公众的争斗。你决不会发现几乎人人都试图复制书籍和因此而受到刑事拘留的威吓。
而事实上,除了不直接限制读者外〔译注:原文中reader's用法不明,或有遗漏的文字如“限制读者的什么”,此处按readers译〕,对于读者,它并不引起很大问题,印刷系统可能对书籍价格作了少量增加,但它不会使原价格加倍,因此,价格的少量额外增加对读者只是一个非常小的负担。这一被版权限制的行为是你作为一个普通读者不能做的行为,因而,它不引起问题。而且因此也无需苛刻的惩罚来压服读者忍受并遵守(版权法)。
因此版权是作为产业规则(industrial regulation)而起作用的。
过去它限制出版人和作者,但它不限制一般公众。这有点象是对穿越大西洋的远航收取一笔费用。你很清楚,当人们打算乘船好几个星期或好几个月时,收取一定费用是很容易的。
嗯,随着时间发展,印刷变得更有效率了。到后来,甚至贫穷的人也不必烦恼地用手抄书了,这种概念也差不多被忘掉了。我想是在19世纪,印刷基本上变得便宜,基本上足以使每个人都能支付得起印制的书籍,这样,在某种程度上,穷人复制书靠手抄的概念从记忆中消失了。大约十年前,在我开始给人们讲述这一专题时,我听说了这方面的事情。
因此,最初在英国,版权被设计为一种审查措施(a measure of censorship)。想出版书籍的人被要求从政府获得批准,但在美国宪法中,这一思想开始改变并且它被明确地表达为一个不同的思想。当美国宪法被写成时,曾有一个提议,认为作者在复制他们的书籍上应该有一种垄断权(monopoly)。这一观点被拒绝了。替代地,一个不同的版权原则(philosophy of copyrght)观点被放进了宪法。这个观点即版权体系可以是……嗯,这个观点即人们有复制事物的天赋权利,但作为复制行为上的人为限制的版权,出于推动进步的理由,可以批准认可。
这样,版权体系或多或少在任一情形下应该已经是相同的,但这是一个有关目的的陈述,表达这个陈述是为了证明版权正当的理由。它被明确证明的理由是作为推动进步的手段,而不是作为赋予版权拥有者的权利。因此该体系的本意是限制〔modify〕版权拥有者的行为〔behaviour〕以使公众受益。这种受益由更多的书被写作并出版来构成,并且这是要贡献给文明的进步、思想的传播,并作为一个手段以结束……换个说法,作为结束版权存在这一目的的一个手段。因此这也被作为公众与作者间的契约来考虑;即公众放弃其生成任何事物的复制品的天赋权利以交换进步--这些进步是通过鼓励更多的人去写作而间接带来的。
现在,看来需要问一个有些笼统的问题“版权的目的是什么?”
但对决定一个行动需要何时与怎样作改变来说,任何这种行动的目的都是最重要的事项。如果你忘记了目的,你肯定搞错事,因此自那个决定被作出以来,作者尤其出版者新近已经试图错误地陈述它并试图在华丽的外表下清除它。
已经有了一个十年计划试图传播那个曾被美国宪法拒绝的观点。
这个观点就是版权作为一种版权拥有者的权利而存在。
而且你可以〔看到〕,在他们有关这点所说的几乎每件事的表述中,从头至尾都有“盗版”(pirate)这个词,这个词被用来给出这样的意思--生成非授权复制品的道德败坏等于海盗袭击轮船并在船上绑架或杀人。
因此,如果你观看由出版商制造的这种陈述,你会发现很多这种预设的假定,你必需把这些假定拖出来公开并开始质疑。
最近的事件和问题
[兴奋愉快]
总之,在印刷机延续的时代里,版权是无伤害的,容易执行的,可能是一个好观念。但是,在数十年前,印刷机时代开始起变化了,当时象施乐(译注:Xerox,以制造复印机而著名的美国公司)的机器和磁带录音机那样的东西开始被利用了,而在更近的年代里,因为计算机网络已经进入使用,情形已彻底改变了。我们现在处于一种情形--技术性地更象古代世界,那时任谁只要能阅读某种东西就也能生成其复本,那复本基本上跟任何人能生成的最好的复本一样好。
[听众中有喃喃低语]
那种情形现在再次出现,普通读者能够生成他们自己的复本。这不必通过集中的大规模生产,例如象使用印刷机来完成。现在,这一技术中的变化改变了版权法规运行于其中的情形。那种契约(bargain)的观点曾是这样的:公众交出其生成复本的天赋权利,而换得一种利益。唔,一个契约可以是个好的或是个坏的。这依赖于你所放弃的东西的价值。以及你所获得的东西的价值。在印刷机时代,公众交换出去一种不能使用的自由。
这就象发现一种卖大便的方法:你有什么损失?你反正有它在手,如果你因它而获得什么,这不会是笔坏交易。
[难以察觉地微笑]
这就象承诺不到别的星球去,从而得到钱。反正你也不打算去。
[由衷地笑]
至少在我们的有生之年不打算去,因此你不妨--如果有人因为你承诺不到别的星球去而要付钱给你,你当然不妨接受这笔交易。但如果我送给你一艘星际飞船的话,那么你可能将不再认为那笔交易是如此之好了。当你在卖掉某个原来一直没有用处的东西时,你发现了它的一个用处,于是你不得不再考虑那些原先一直是有利的交易愿望。
在这样的一种典型情形中,你决定“我不再打算完全卖掉这东西了;我将保持一部分并使用它。”因此,如果你曾一直在放弃一种你过去无法行使而现在可以行使的自由,那你现在很可能希望开始保留行使它的权利,至少部分保留。你可能将交易部分自由,并且有很多不同的选择来成交--交易自由的哪些部分及保留哪些部分。这样,你所希望做的事恰恰要求加以思考,但不管怎样,你希望重新考虑原先的交易,而且很可能你现在希望少售出你原来所售出的。
但是出版商想做的事情却刚好相反。就在此时--公众的利益是保留部分自由以使用它之时,出版商们正在通过一些让我们放弃更多的自由的法律。你已经看到,版权原来决不是被设计为一种在版权作品的全部使用上不受限制的垄断权。它适用一些部分使用而不适用另一些,但最近一段时期里,出版商们却一直不停地、不遗余力地、广之又广地延伸它。最新近的结果是这样一些东西,如象在美国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 (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他们还试图把这个法案转变为一个通行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的〔国际性〕条约,而该组织基本上是一个代表版权与专利的拥有者的机构,其工作就是竭力增加他们的权力,而且他们伪称是以全人类的名义而非哪些特别的公司的名义在做这些事。
这就是现在当版权开始限制普通读者可以进行的行为时出现的结果。可是,首先,它不再是一种产业规则。它变成了逼迫公众接受的强制。其次,正因为这一点,你看到了公众正在开始反对它吗?你们知道,当它制止普通群众做他们生命中天性该做的事情时,你会发现普通群众拒绝服从。这表明,版权不再是容易执行的,而这就是为什么你会看到政府--这些政府基本上是服务于出版商而非公众--采取越来越苛刻的惩罚的原因。
还有,你不得不发出疑问:版权体系是否仍然是有益的。基本上,我们至今一直都在付出的东西现在对我们来说,是有贵重价值的了。现在,那个交易或许是笔坏交易了。因此,所有那些让技术很好地适合印刷机技术的东西,现在很坏地“适合”数字信息技术。因此,取代象在一艘船上对穿越大西洋收费的,这象是对穿越街道收费。这是一种很大的厌烦,因为穿越街道的人们一直就在街道上,而让他们付费就是烦恼之源。
新型版权
现在,为使其适应公众在其中能自觉到的情形,我们需要在版权法中做出一些什么改变呢?最极端的彻底改变可能会是废除版权法,但这不是唯一可能的选择。存在着各种情形--在其中我们都能削弱版权的权力,而不用完全废除它,因为存在着可以通过版权来做的许多事情,也存在着许多条件使你能够办到这些事情。这里面的每一件事都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版权应该保护这种情形或是不保护?另外,还存在着一个“多久?”的问题。版权的周期或有效期曾一直〔比现在〕短得多,而在过去大约五十年迄今,它则已经被一再地延展,并且事实上它显示出,版权拥有者正在计划今后还要继续延展版权,以便它们永不再期满。
美国宪法宣布“版权只能存在一个有限的时间”,但出版商们已经发现了绕过这一点的方法:每二十年他们就把版权再增加延长二十年,而用这种方法,将没有版权会满期。现在,从现在起的一千年,版权将可能持续达1200年,基本上足以使米老鼠的版权不可能期满。
就因为这个原因,有人想要美国国会通过一个延展版权二十年的法律。迪斯尼曾付钱给他们〔译注:指议员们〕,并也付钱给总统,当然是作为竞选基金,以使其合法化。看看吧,如果他们就给他们现金,那将是一种罪行,但间接地捐给竞选就合法,而这就是他们干的事:购买立法者。因此他们通过了“桑尼·博诺版权法案” 〔Sunny Bono copyright act〕。这很有趣:桑尼·博诺曾是一名国会议员和一名信仰疗法教会(Church of Scientology)的成员,该教派用各种版权来压制对其活动的了解。因此他们拥有自己宠爱的国会议员,而这些议员则非常卖力地争取增加版权的各种权力。
不管怎么说,虽然我们庆幸桑尼·邦诺已死了,但是我想他们还是以他的名义通过了1998年的“米老鼠版权法案”。顺便说一下,它正在受到挑战,根据这个--有一个法律讼案,有人希望上诉到最高法院,要求法院废弃旧版权的延展。总之,存在着这样一些不同的情形和问题,我们在其中都能缩小版权的范围。
那么,是些什么样的情形和问题呢?好的,首先,对复制行为来说,有着各种不同的环境。这一头有在商店里商业销售的复制品,而很远的另一头有为你偶尔为朋友私下生成一个复制品,而在两头的中间有别的事情,如象,有在电视或收音机中的广播,有在因特网网站上邮寄它的,有在一个组织中把它散发给所有人的,而这些事情都可以商业地或非商业地进行。你们知道,可以设想一家公司发放复制品给它的员工,或者可以设想一所学校做这类事,或者私人的、非营利的组织做这类事。对不同的情形,我们一定不要全都相同对待。因此,一个入口是我们可以要求归还那……(译注:演讲中口语的停顿,以便寻找合适的表达)虽然一般而言,对于我们的自由和生活方式,最私人性的行为最为重要,然而对于为作者提供某种收入,最公众性和商业性的〔行为〕最有利,因此简单而自然的情形是求取某种折衷,在这种折衷中,版权的限制被放置在居中的某处,以便在其最直接与人们的私人生活有关的行为重新变得自由的同时,其行为中有价值的〔substantial〕那一部分仍然被适用,并为作者提供一笔收入。 这是这么一种情况,即我建议的,对于小说、传记、回忆录和小散文等等作品,版权仍适用。最低限度,人们应该始终有权与朋友共享复制品。
现在正是政府们不得不防止这类行为的时候,它们不得不开始侵入每个人的生活并采取苛刻的惩罚。基本上,制止人们在私人生活中共享的唯一方法,是靠一种警察体制,但公共商业行为可以更容易得多和更无害得多地被调控。
目前,我认为我们应该划清这些界线的地方依赖于作品的种类。
对于使用者,不同的作品适用于不同的目的。迄今为止,我们已经有了一个版权体系,该体系完全相同地对待几乎所有的东西,但音乐除外:对于音乐,有很多合法的例外。但不存在我们不得不在各种实际结果之上大搞简单化的理由。我们可以对不同种类的作品区别对待。我提议一种分类,宽泛地区别为三类:功能性作品,表达个人立场的作品,和基本上是审美性的作品。
功能性作品包括:电脑软件;处方;教科书;字典词典及其他参考书;你用以完成工作的任何作品。对于功能性作品,我认为人们需要非常广泛的自由,包括自由公开发布修改过的版本。因此,我明天要讲的有关电脑软件的东西,也都同样适合于另一类功能性作品。因此,这种自由的判断标准……因为它必需含有公布修订本的自由,这意味着我们差不多必需彻底除掉版权,但自由软件运动正显示出:社会所要求的进步--假设社会有版权是正当合理的--能够以其他方式发生。但我们并不需要为了获得进步而放弃那些重要的自由。现在,出版商们老是不断要求我们预设他们的先决条件--不放弃我们至为关键的自由和最重要的东西,想得到进步根本没门,但我想自由软件运动正是要向他们表明--他们的预设是不正当的。
我不能说我就确信若取消了阻止人们的版权限制,我们就不能在所有这些范围产生进步,但是我们已经显示出我们有一种可能:这不是个荒谬的主意。不应该置之不理。公众不应该假设获得进步的唯一方法就是拥有版权,但是甚至对于这么多种类的作品来说,可以有某几种折衷的版权体系,这些折衷的版权体系与给予人们发布修改版本的自由是可以相容的。
例如,请看看GNU自由文件许可证(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它是用来使一本书自由的。它允许任何人生成并销售修订本的复制品,但它要求用一些可靠的方式给原作者与出版者以名誉,这在某种程度上能使他们得到商业上的好处,因而我认为推出商业性的自由教科书是可能的--如果人们对这类作品刚好在开始试行商业方式的话。至今差不多十五年中,自由软件基金会已经销售了大量的各种自由的书籍(free book)的复本,在这方面我们一直很成功。虽然在这一点上,商业出版者都刚好在开始试行这种独特的方式,但是我认为,即使对于功能性的作品,发布修订版本的自由也是基本的要求,可以设计出某种折衷的版权体系,它许可任何人的这一自由。
对于其他种类的作品,因为这些种类的作品的应用不同,所以对道德问题的要求也不同。第二类作品是表达个人的立场、见解或经验的作品。例如,很多短篇文章与散文,与人做生意时的报价,某人的法律立场陈述,回忆录,任何这样表达的东西--其要点是打算表达你之所想、或你之所欲、或你之所好。书评和餐馆评论也在这一类别中:也是表达一种个人的观点或立场。显然,对于这些类别的作品,生成修改本不是做一件有益的事。因此,我看不出人们有什么理由必须拥有发布这些书籍的修改本的自由。照本复制是人们需要拥有自由去做的唯一的事,并且由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认定这一观点,即分发复制品的自由应该只在某些情形中才适合,例如,把它被限定为非商业分发,那我认为就可以。普通公民的生活将不再被限制,但出版者仍将受制于针对这类作品的版权也得到相应版权的保护。
[喝水]
此前,我曾一直认为,这或许会好得足以允许人们有时候私下再分发复制品。我曾一直认为,如果所有公开再分发仍被针对这类作品的版权限制的话,这或许会是可行的,但“奈普斯特”(Napster)〔译注:曾是一个著名的自由性的音乐网站〕的经验已令我深信:情况并非如此。其理由是,它显示出〔情况表明〕许许多多的人想公开再分发--公开地但非商业性地再分发--而这非常有好处。如果这是如此有好处,那么从这一方面来阻止人们的行为就是错误的。但我认为,限制这类作品的商业性再分发仍会是可接受的,因为那只会是一个产业规则,而它却不会妨碍人们打算用这些作品进行的有用行为。
噢,还有,科技论文。或许,学术论文一般也归入这一种类,因为发布这类作品的修改本不是一件适宜做的好事:那是伪造记录,因此它们只应被照本发布(be distributed verbatim),因为我们打算要鼓励传播科技论文,因此科技论文应该是可由任何人自由地再分发的,而且我希望你们绝不要同意以这样一种方式发表科技论文,这种方法限制在网上照本再分发科技论文(译注:原文在表达上可能有跳跃,糅合地说了对科技论文的自由传播与照本复制两件事,按文意,意思大概应为:鼓励自由传播科技论文,但应以照本复制的方式来进行)。去告诉有关期刊你们不再那样做了。
因为科学期刊已经变为科研成果发布的一个障碍了。它们曾一直是个必要的机制。但现在它们除了是个障碍外什么都不是,而且那些限制存取(译注:存取,access,读出原资料与存入新修改)与限制再分发的期刊,必需被废除(译注:斯多尔曼的很多表达用语都带本领域与社会两重意思。这里的废除要求也是这样,而且可以从中阐发出深得多的内涵。即便仅指期刊,也已经超出软件领域)。它们是知识传播的敌人;它们是科学的敌人,这套东西必需终止。
现在谈谈第三类作品,即审美性作品,其主要用途是用来欣赏:如小说,剧本,诗歌,很多情形中的图画,典型地还有大多数音乐。这第三类的典型特点就是为被欣赏而创作出来。就是说,它们不是功能性的,人们没有改变和改进它们的需要,人们有修改需要的是在功能作品方面。因此这是个难题:人们拥有发布审美作品的修改本的自由是至关重要的吗。一方面,你看到作者带着很强的自负及其形影相随的说法:
[英国英语的口音,戏剧化的姿态]
“噢,这是我的创造物。”
[回到(美国)波士顿(口音)]
“谁胆敢把它改动一行?”
另一方面,你看到人们常常作加工处理,这表明不断有人前后相继地、或者甚至可能是多人同时地修改作品,于是一些可相互比较的版本可以产生出极其丰富的东西,不仅优美的歌曲和短诗,甚至恢宏的史诗也一直以这种方式产生出来,而回溯到作为创造者〔creator〕的艺术家的特殊神秘能力〔mystique〕之前,曾有过一段时间,半人半神的形象曾是那样强大有力,那时甚至连伟大的作家都改写别人已经写成的故事。莎士比亚的一些剧本也含有取自其他通常写成于几十年前的剧本中的故事。假如今天的那些版权法规在那时就已经生效,那么它们会认定莎士比亚是个为了写出他的一些伟大作品的“盗版者”(译注:“盗版者”原文为a quote pirate unquote;quote,引号,unquote,引号完。斯多尔曼在演讲中故意把引号的发音读出来,是为了表达一种对盗版这个词的讥讽气氛。下面也有多处这种把引号读出来的情况),而你当然会听到其他作者也这样说:
[英国英语口音]
“他怎么敢改动了我的创造物的一行!他不可能让它变得更好。”
[听众轻声发笑]
你会听到人们正好用这样一些说法嘲笑这种观念。唔,我不能肯定关于发布这些审美作品的修改版本我们该做什么。一种可能是设想做某种像在音乐中做过的事,那就是谁都被允许重排和播放一段音乐,但他们这样做可能必需付钱,但是他们不必请求许可来实行它。或许商业性地发布这些作品,不管是修改过的或未修改过的,如果他们〔译注:指卖方〕要赚钱,那他们〔译注:指买方〕可能将不得不付些钱,这是一种可能。关于发布这些审美作品的修改版本我们要做些什么是个难题,而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一个令我完全满意的答案。
[听众提问]
听众1:……[提问听不见]。
斯多尔曼:让我重复一下这个问题,因为他的这个问题说得太快了,你可能无法明白。他说“电脑游戏应该归入哪一类?”好的,我要说游戏的引擎是功能性的而游戏的剧情是审美的。
听众1:“图形呢?”
斯多尔曼:那些可能只是剧情的一部分。显示出来的图片是剧情的一部分;它们是审美的,但用于显示该场景的软件是功能性的。因此我要说,如果把审美与功能无缝地结合为一体的话,那么该软件应该被作为功能性的来对待;但如果他们愿意始终把游戏引擎和剧情分开,那么这样说会是合理的,嗯,即游戏引擎是功能性的而剧情部分是审美的。
版权:可能的解决
那么,版权应该持续多久?唔,当前,出版界中的趋势是书籍版权过时得越来越快。今天美国出版的大多数书籍都在三年内绝版。它们成了廉价处理的剩书,而且它们再也没有了。因此很清楚,版权持续比如说95年没有真正的必要:那是瞎扯淡。很清楚,事实上对维持出版活动的进行,十年的版权足够了。但是,除非对允许在出版之前增加一段时期有意义--这段时间就像你们看到的甚至可以多于十年,它应该是从出版之日起的十年,只要该书未曾出版,这本书的版权就一直不会限制公众。它基本上只是一直给予作者,以使它最终被出版,但我认为一旦那书被出版,版权应该生效大约十年左右,就是那么回事。
此前,我曾在一个电视讨论会提出过这一建议,与会的其他人都是作家。
他们中的一个人说:“十年的版权?太荒唐了!任何超过五年的东西都是不可容忍的。”
他曾是个获奖科幻小说作家,他当时正在抱怨retrouving(译注:retrouving,法语,倒退、退回)的困难,即后撤的困难,这很有趣。
法语词汇正渗进我的英语(译注:指刚才用法语说的英语意思)从出版商那里收回版权,该出版商为实用目的已让他的书绝版了,但一直在履行合同上躲闪拖延,那合同上载明,本书绝版时其权利归还给作者。
你们得明白,出版商们极坏地对待作者。他们始终都在以作者的名义要求更多的权力,他们会带来几个非常有名非常成功的作家--这些作家的影响力如此之大,能够签到对他们非常有利的合同--以证明这个说法,即该权力真的是为了他们的〔译注:那几个名作家的〕好处。同时,大多数没名气、不富有、不具特别的影响力的作者,则始终被出版业可怕地对待着,而在音乐界情况甚至更糟。我推荐你们所有的人都读读科特妮·洛芙〔Courtney Love〕的文章:它是在《沙龙》杂志上,对吧?
[听众2:对。]
斯多尔曼:她一开篇就因唱片公司对待音乐人的方式而称唱片公司为“盗版者”。无论如何我们都可以或多或少缩短版权。我们可以试试各种长度,我可以发现,我们能够以经验为主,找出哪种版权长度对保持出版的旺盛活力是所需要的。我要说,因为差不多所有书籍历十年都会绝版,很清楚十年应该是足够长了。但没必要对每种作品都同样对待。例如,可能对于电影,版权的有些方面应该持续得久些,如象销售所有带有画面与角色的附属物件(paraphernalia);译注:paraphernalia,特指服装设备等,如演员的服装、电影中用过的汽车、印有米老鼠的衬衫与玩具等等之类〕的权利。大家知道,那是如此彻底的商业性,在多数情况中,如果被限定到一个公司,它没什么要紧的。或许电影本身的版权,这种版权持续二十年或许是合理的。同时,对于软件,我怀疑一个三年的版权就应该足够了。你瞧,如果程序的每个版本在发布后都充分保有三年版权,除非那公司陷入了实在的麻烦,他们在那些个三年到期前将会有一个新的版本,并且会有很多想使用更新的版本的人,因此,如果更老些的版本都自动地变成自由的〔free,或:免费的〕软件,公司会因更新些的版本而仍然有生意可做。
现在,按我对此的领会,这是个折衷妥协,因为它是个在其中并非所有软件都是自由的体系,但它可能会是个可以接受的折衷,毕竟,如果〔按刚才的设想〕我们在有些情况中为了程序变得自由而不得不等待三年……唔,那也不是祸害。
[听众3:你认为这是个偏好胆小巴结特色的的体系吗?]
斯多尔曼[快活地]:啊,就是那样。每个体系都在什么人中鼓励某种人为的扭曲,与那么多鼓励自由的问题比较起来〔译注:指与讲演者建议的新方案相比较〕,那(译注:指听众3所提问题)是个次要方面;而我们的现行体系当然是鼓励版权所保护的行为中的各种人为的扭曲,因此,如果一个改变了的体系也鼓励少许那些次要扭曲的话,我要说那没什么了不起的。
听众4:伴随版权法规中的改变,会有你无法得到源代码的难题。
斯多尔曼:对。 这里也必须有一个条件,一部法律,规定,如果要向公众销售软件复制品,则源代码必需预存在某处,以便三年以后该源代码能够被公开。这样,比如说,在美国它将被预存到国会图书馆,并且我想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机构,出版的书籍被放置在那里,而它们也可以收存源代码,并在三年后公布它。当然,如果该源代码不能相应执行的话,那它就是欺诈,而事实上,如果它真的能相应〔执行功能〕,那他们在该作品公布之初,就应该能非常容易地检查它,因此你正在发布源代码,而另有人在那边说,好吧,“点、斜杠、设置、点、斜杠、完成”(译注:这是在把编程语言有声地读出来,显示在屏幕上大概是这样的:.\configure.\make)。然后看看是否产生了相应的可执行代码并且“嗯哼”。(译注:这一段的意思是指,按讲演者设想的方案,当你正在发布源代码时,(在你预存源代码的机构中,)也有人在电脑上打命令,检查你的源代码,看是否与你说明的功能一样,“嗯哼”是形象地表现检查者在观看检查结果:或满意或吃惊)因此你是对的,仅仅废除版权并不会让软件变成自由的。
听众5::嗯,是说……自由?〔译注:原文为非英语外语;针对上文“……变成自由的”而言,上文中的自由(free)也有免费的意思,这个听众要想搞清说的是自由还是免费。〕
斯多尔曼:对。这是我使用该术语的唯一意思。这〔指仅仅废除版权〕不会带来那个〔指让软件变成自由的〕,因为源代码可能是无法获用的〔译注:例如加密或不提供合适格式的源代码〕,或者他们可能会改为尽量采用合同来限制用户。因此,让软件成为自由的并不象结束软件上的版权那么简单:它比起结束版权来,是一种更复杂的情况。事实上,假设版权被从软件中简单废除了,那么我们就不能够用左版〔copyleft〕来保护程序的自由性状,但同时软件的攻击性私有者〔privateers〕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合同或拒绝提供源代码来让软件成为私权的。因此,实际上是这样,如果我们发布一个自由程序,某些贪婪的家伙就会生成一个修改版本并只发行二进制码〔译注:二进制码是计算机程序的低层或机器码,一般人及多数有关技术人员都无法看懂,并难以作修改〕,并让人们为此签署保密协议(non-disclosure agreements)。我们将再也无法制止他们。因此,假如我们想要改变法规,让所有被发行的软件都不得不是自由的,我们就不得不用某种更复杂的方式--并不仅仅靠为软件而转变版权--来做到这点。
因此总体说来,我建议我们考虑各类作品和各类使用,然后寻求一种新的角度来作规划:其一就是,在有可能为一般公众保留某种相当无害的、对作家们仍然有利的版权类型的同时,为发展各新种类作品的使用,而给公众以最重大的自由。用这一办法,我们可以改造版权让其适应多种环境,在这些环境中,我们裁定它,我们也裁定我们自己,从而拥有一个不需要把人送进监狱关好多年的体系,因为他们与他们的朋友们共享,但是仍然以各种方式鼓励人们写作更多的东西。
我们还能,我相信,寻找到其他一些鼓励写作的方式,其他一些帮助作家们挣钱的方式。例如,设想一个作品的照本复制将被允许,再设想这作品附以某种东西来开始,以便在你正要玩赏它或阅读它时,旁边有个盒子说道“点按一下这里,以发送一美元给该作家或音乐家或其他什么人”,我想世界上较富裕的部分很多人将发送这一美元,因为人们通常是真心喜爱创造了他们喜欢阅读和聆听的东西的作家和音乐家的。有趣的事情是,他们现在所得的版税如此之少,竟至于若你为某个东西支付二十美元的话,那他们在任何情况下的所得不会多于一美元。 因此这将是效能高得多的体系。而引人注意的事情将会是这样,当人们再分发这些复制品时也就接济了作者。在本质上为他们打广告,四处传播应该可以给他们一美元的理由。现在,此刻,更多的人就是不发送一些钱给作者的最大理由,是做这事让人厌烦。你将做什么?写张支票?然后你将把支票寄给谁?你不得不挖掘他们的地址,那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但是使用一个便利的因特网付款系统,它让给某人付一美元的事很好办,然后我们把这个系统放进所有的复制品,而后,我想,你会发现这机制很好地运行起来。可能需要花五年或十年(译注:原文为It may take five of ten years,其中的of 可能是or的误记,我们按or进行翻译)的时间广泛传播这些思想,因为这是个文化的东西,你们知道,最初人们会感到有点惊讶,但只要它成为常态,人们就会习惯这种付钱的方式,而且与今天买书的花费相比,这不会是很多钱。
[喝水]
因此我认为,用这一方式,对表达性作品,可能还有审美性作品,这或许会是个成功的办法。但它对功能性作品不起作用,其理由是由于人们一个接一个地修改的版权并进行发布,那些盒子该针对谁,而且他们该发送多少钱,你们知道,当该作品被一个特定的作者或作者群只发布一次时,做这事很容易,他们可以共同地同意他们要做的事并点按盒子,如果没人要发布修改的版本,那每个复制品都将包含相同的盒子,盒子都带有指引付费给相同人士的相同网上指定;但是在你有已被不同的人影响过的不同版本时,那对于这个或那个版本,就没有简单的自动方式推断出,谁应该获得用户们的捐献中的哪一份。要确定每个捐献的重要程度具有哲学性的艰难,而且在有些情况中,所有试图估量它的简明方法都是简明的错误,他们简明地闭眼不看事实中相当重要的部分,因此我认为,当每个人都自由发布修改过的版本时,这种解决方案可能不是切实可行的。但对于有自由去发布修改版本并非至关重要的那些类型的作品,那么一旦我们有了便利的因特网支付系统作基础,这一解决方案就能够是简单实用的。
关于审美作品
如果有一个系统,在其中那些商业性再分发的人,或者可能甚至那些发布修改本的人,都将不得不跟原始开发者谈判付款分摊的问题;然后,即使修改过的版本被许可有某种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再谈判的标准规则,这种方案也将能被推广到这些作品;因此我认为在某些情况中,甚至可能用一种许可体系、以某种方式发布审美性作品的修改版本是可行的,要它拥有那种自动付款系统,或许也是可行的。我认为现在有正在努力建立这种自动付款系统的人我听说过一种叫作街头艺人协议的东西。我不清楚它的详情。不过我相信有某种叫作“绿色巫婆网站”(GreenWitch.com) [记录者注: 网站名不确切]的东西,我相信那里有些人正在努力建立或多或少象这样的某种东西。我认为他们所正希望要做的东西就是,收集一批你对各种不同的人的付款,并且在一旦付款量达到足够大时,最后从你的信用卡上收走付款,因此它功效很强。这些种类的体系在它们实施的实际情况中是否充分平稳地运行,还不清楚,并且对它们是否将逐渐被充分广泛地采用,使自己变成一种常规的文化惯例,也还不清楚。
也许,为了使那些自动付款机制真正抓住我们的需要-需要有某种……你需要到处看到这种想法以便……偶尔说一声“是的,我应该付这个钱”。我们走着瞧。有象这样的明确想法并非不合理。例如,你看看美国的公共无线广播,它几乎全靠听众的捐献支撑,我想你会发现有听众捐献的数百万--我不能确定准确数字,但是的确有着很多被它们的听众来支撑的公共电台,而且似乎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总是会发现获得捐助更容易了。十年前,它们在一年中大概有六周,在其间花去大量时间,一天24小时不断地请求人们“请送来一些钱吧,你们不认为我们充分重要吗”等等;而现在它们中有很多家,已经发现可以通过寄信给过去捐助过它们的人来筹集捐献了,而且它们不必花费它们的广播时间来鼓噪吆喝捐助。
基本上,版权的预定目标:对鼓励正位〔righting〕是个值得努力的目标,但我们必需多种途径的多种方法来实现它,使它〔版权〕不是那样苛刻、那样限制我们一直鼓励开发的作品的使用,并且我认为,数字技术正给我们提供着解决难题的方案,也正创造着一个我们需要的、解决该难题的环境。讲话到此结束,有问题要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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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讨论
首先,下一场讲话是什么时间?现在是什么时间?
我:现在是三点过一刻钟。
斯多尔曼:噢,真的吗?那我已经晚了?唔,我希望梅勒妮〔Melanie〕将准许我接受几个问题。
听众6:谁将决定一个作品归于你的三种类别的哪一类?
斯多尔曼:我不知道。但我肯定有很多决定的方法。你看到一本小说时,你大概能够辨别它。但我怀疑法官们看到一本小说时也能辨别它。
听众7:对加密,以及用版权保护的材料交互式加密,你有何评论?
斯多尔曼:唔,加密正作为一种控制公众的手段被使用。出版商们都正力图把各种加密机体制强加给公众,以便他们能够阻止公众复制。现在他们把这些东西称作技术方法,但他们实际全靠一些法律禁止人们绕过〔译注:by-passing,旁路;带硬件术语风格的词汇〕这些东西,没有那些法律,这些方法将没有一个能达成其目的,因此它们全都是直接以政府干涉为基础,以制止人们复制,我非常强烈地反对它们,而且我决不接受那些介质(译注:根据上下文,这里的“介质”应该是指带有加密技术、经过加密的软件的介质,如磁盘、CD-ROM等)。
如果作为一个实际应用的问题,那些复制某个东西的方法我是拒绝的,我决不买它,而且我希望你也不要买它。
听众8:在法国,我们有一种法律,规定即使这种介质被加密保护,人们也可以为了备份的目的对它加以再复制。
斯多尔曼:是的,在美国直到两年前也曾是那样的。
听众8:在法国非常通行的是你签订一份合法的协议……你应该用鼠标签订的合同……
斯多尔曼:唔,或许他们不应该。
听众8:我们怎样才能对抗它呢?
斯多尔曼:[反诘地]好的,你打算对抗它们吗?那样做费财劳神,不仅如此,你要怎样去进行对抗呢?啊,你可能要设法上法庭,并说“他们无权要求人们签订这种合同,因为它是个无效的合同”,但是,如果分发人是在美国的话,那或许很困难。有关什么是合法合同的法国法律,无法被用于美国而去制止他们。另一方面,你也可以说,“我签订了这个合同,但它在法国是无效的,因此我公开地不予遵守,而且要对抗因此对我进行的起诉。”那就是你到时可能会认为要做的,并且,如果你是对的,即那些法规在法国无效,那么这些法规就应该被抛弃。
我不知道。也许那是个能行的好办法,但我不能确定,我也不知道其政治性的影响会是什么。
我知道的是,正好整两年时间之前,一个禁止音乐的某种私下复制的法律在欧洲被通过了。唱片公司大力炫耀一些著名的、非常流行的音乐家,以争取该法律,也事实上得到了。因此情况很清楚,他们在这方面也有很大影响。他们有可能获得更多的立法,只消通过另一个法律来改变这一个。为了获得更多的支持来抵制这些(对法律的)改变,我们必需考虑政治策略,而且,我们要精心策划我们的行动,以实现我们的目标。在如何在欧洲实现那样的行动方面,我不是专家,但这正是现在人们应该考虑的事。
听众6:应该怎样看待私人信件的保护?
斯多尔曼:唔,如果你不公布它,那这就是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听众6:不公布,但如果我发送一个电子邮件给某个人,那就自动地处于我的版权保护下。
斯多尔曼:[有力地]实际上这是完全不相干的问题。
听众6:不,我不接受你的看法。如果他们打算在一张报纸上公布它的话,这时我的平衡补偿就正是我的版权。
斯多尔曼:唔,你不能让他〔指报纸〕对内容保密,事实上我不能肯定。在我,我的意思是,我认为这里面有点不公正。例如,假设你发送一封信给某人,威胁要起诉他,然后你告诉他:你不能告诉任何人我做了这件事,因为我的威胁是被版权保护的--这可有点令人不愉快了,我不能肯定甚至连这样的事也得赞成。
听众6:可是,有着一些情形,在其中我想与某人通信,并完全私人性地保持我的(和他们的)回复。
斯多尔曼:唔,如果你和他们都同意〔译注:这里的同意特指双方取得一致、达成协议或协议性的规定〕保持其私人性,那这就是个完全不同的事情了。我很抱歉这两个问题不能连接在一起,而且今天我没有时间去考虑这个问题。还有另一场预定的讲话,很快就要举行。但我认为把版权应用于那样一些情形是个总体性的误解。那些情形中的道德规范跟发布作品的道德规范完全不同,因而它们应该以一种恰当的、完全不同的方式来对待。
听众6:这足够公平,但此刻,一个人能有的唯一补偿就是版权……〔译注:“补偿”,原文为redress。此处的实意相当于“保护”和“平衡”,指私人通信各方之间的相互调节和“相互扯平”,即都不得泄露私人性的秘密。〕
斯多尔曼:[插话]不对,你说错了。如果人们已经同意保持某事物的私人性,那你就有其他补偿。
在欧洲有一些隐私权法律,而且另一件事情是,你无权强迫某人为你保密。你至多只能强迫他改换说法〔译注:paraphrase,义释;用另外的说法来表达原意而不是“照抄、照搬”〕,因为他有权告诉人们你写过或说过什么。
对的,但我假定的是各处一端的两个人,都形成了公平的同意。
斯多尔曼:那么,这样的话,就不要说版权是你唯一可依赖的保护。如果他达成同意,那么他将不会打算把它交给某份报纸--他会吗?
听众6:不会,呃,你正在回避我有关窃听〔interception,拦截信息〕的问题。
斯多尔曼:噢,窃听。那是个完全不同的……[激昂地]不,你没问过有关窃听的问题。这是你第一次提到窃听。
听众6:不对,是第二次。
听众9:[低声同意听众6]
斯多尔曼:[仍然激昂地]唔,之前我并没听到你说过……那完全是无聊的……那就像企图……噢,我该怎么比喻?……那就像企图用一个烤点心的模子(waffle iron)杀掉一头大象,我的意思是它们相互之间毫无关系。
[无法说明的沉默降临]
听众10:你想到过改变[听不清,在商业秘密中(作改变)?]吗?
斯多尔曼:嗯,想过:商业秘密现已朝着一个极为不祥与发出威胁的方向发展。商业秘密过去通常意味的是你想保持某个事物的秘密,因此你不告诉任何人,而稍后,它被搞成了这样的某种东西,即在一项经营中只告诉几个人的某种东西,而他们同意对其保密。但是现在,它正在变成某种东西,在那里面,为了经营,公众大都被逐渐征招进了保密的队伍,即使他们从不曾以任何方式同意过保持那些秘密,那是一种强制。因此,那些人伪称商业秘密只是实现他们拥有的某些天赋权利;那恰好不再是真实的。他们正在获得明显的政府帮助,来强迫其他人保持他们的秘密。而由于商业保密的反社会性,我们可能需要考虑(各种)保密协议是否应该被认为是合法的合同。不应该认为,某人仅仅口头上承诺过保密,就自动地意味着他受到这种承诺的约束。
或许在某些情形中,它应该是,而在某些情形中它不应该是。如果了解到有一个清楚的公众利益,那么或许应该让该合同无效,或者当它被消费者签字画押时,它应该有效,或者可能在一个经销商与一个 ……,可能一个公司提供了一些秘密给它的供应商,那就应该是合法的, 但对该公司的消费者,则不〔合法〕。
有着很多人们可以考虑的可能性,但任何从一开始就未自愿同意过保秘的人,应该不受商业秘密的约束。
这就是不久以前采用的方式。可能现在在欧洲仍是这一方式,但我不很肯定。
听众11:这是可以的吗?--比如一个公司要求它的……
斯多尔曼:员工?
听众11:不,不
斯多尔曼:供应商?
听众11:是的,供应商。假如消费者是另外的供应商又会怎么样?
[因换小磁盘而有一小段遗漏]
斯多尔曼:让我们以不鼓励它来开始。
听众12:我有个问题,是关于你对期刊和教科书上的科技作品的意见的。
在我的专业里,至少有一种正式的期刊和教科书可以从网上获得,但它们仍保留版权,而对提供的资源有自由使用权,可通过因特网访问它们。
斯多尔曼:好的,这很好。但有很多期刊,其中的情形不象那样。
例如,“美国计算机学会”(ACM)的期刊你就不能访问,除非你是个订户:它们被封锁了。因此我认为期刊都应当在网上发起开放访问。
听众12:那么,当你基本上不干涉在网上提供自由访问时,版权对公众的意义方面,会有什么影响。
斯多尔曼:唔,首先,我有不同看法。镜象站点是根本的,因此该期刊应该只提供开放的访问,但它们也应给每个人以自由,去创建这些文章的照本复制件的镜象站点。如果不这样的话,那么就有着它们将被丢失的危险。很多种灾害会导致它们的丢失,你们清楚,自然灾害、政治灾害、技术灾害、商业灾害、财政灾害……所有这些种类的事能导致一个网站消失。因此,学术团体逻辑上真正应该要做的事,是谨慎地建立一个有许多镜象网站的广大网络,确保每篇文章在每个大陆都能利用,从靠近大洋的地方到远处内陆之地,并且你们知道,这完全就是这样一种事情--那些主要的资料库将感觉到这是它们的使命,只要它们不被停办。
因此,应该解决的事是这些期刊应该更上一步台阶。除了声明每个人能够访问该网站外,他们还应该声明每个人都能创建一个镜象站点。即使他们说过,你必需完成整个这一期刊的发布,并加上我们的广告,但那至少仍然可以承担产生更多访问的任务,因而使它不处于危险中,而另外的社团们会创建镜象网站,而且我预言,照这条路子十年下来,你将会看到一个组织得非常好的、协调着镜象化以确保没有东西会丢失的非政府体制。在这一点上,一个期刊多年来在创建镜象网站上的花费是如此之少,以致它不要求任何专门的资助,没有人必需非常辛苦地工作:只消让资料管理员去完成它。啊,总之,曾有着由此引起的另外某件事,我这会儿记不起它是什么事了。哎,我只好不得不放过它了。
听众13:对于审美作品的筹资困难……
你认为动力可以是……[听不清]吗?虽然我明白困难的是……我的意思是谁将作捐献〔contributing〕?并且谁将被付酬?自由软件的精神是……[听不清]吗?
斯多尔曼:我不知道。这的确正对人们提出着看法。我们将拭目以待。我不知道答案,我不知道我们将如何达到那里,我正在努力思考我们该到达哪里。我知道,知道我们能如何到达那里。出版商们如此强大,并且能够让政府来执行他们的吩咐〔bidding〕。我们将如何建立某种公众拒绝再忍受这一情形的世界,我不清楚。我想我们必需做的第一件事是明确地抵制“盗版”(pirate)这个术语以及伴随它的那些观点。
每当我们听到这种说法时,我们必需大胆指出并声明这是宣传,对于人们相互分享那些公开出版的作品,那不是错误,那是与你的朋友分享,那是好事。而与你的朋友分享比这些公司获得多少钱更重要。社会不应该去适合这些公司的利益。我们必需继续……因为你们看到,他们到现在一直散布的观念--降低他们收入的任何事都是不道德的,因而人们无论如何必需受到限制,这为他们为每样东西收费获得了保证……那是基本的东西,是我们必需发动直接攻击的东西。人们已经试过大部分集中针对次要方面的策略,你们知道,你们知道,当人们,当出版商们要求增强的权利时,人们通常说那将引起次要类型的伤害,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争论,但是,你很少会发现有人(我除外)说改变的整个要点是错误的,即以那种方式限制它是错误的,即人们想要改变复制品是合法的并且他们应该被允许那样做。我们不得不看到更多这样的情形。我们不得不开始斩断他们统治权的根,而不只是砍掉几片树叶。
听众14:[听不清]这很重要是集中于音乐捐赠体制)。〔译注:原文可能是不标准的英语(因为发言者是学讲英语的外国人、而且是在特定的对话情景中),意思可能是:集中力量关注问题很重要,对于音乐,集中关注捐赠体制很重要〕
斯多尔曼:是的。尽管不幸地存在着保护那看来极可能是适用的技术〔technique〕的专利。
[来自听众中的笑声、“NO”(不)的喊叫]
斯多尔曼:因此,在我们能做到之前或许要花十年的时间。
听众15:我们只接受法国法律。
斯多尔曼:我不知道。我想我还是把场地交还给梅勒妮更好些,梅勒妮的讲话预计3点开始,啊,这样
斯多尔曼在寂静中站起来
在爆发出欢呼鼓掌之前有一段停顿。
斯多尔曼转而对填充织物的角马〔译注:GNU即是斯多尔曼发起的自由软件运动的技术工程的名称,也有“角马”的意思,角马的图形和造型也被用着GNU工程和自由软件的象征〕鼓掌,那角马是他在讲演开始时高高放置于投影仪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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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记录者:道格拉斯 卡纳尔,200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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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李极光
校审:贾星客